《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市场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未建立清洗、消毒档案或者建立虚假清洗、消毒档案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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