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按照规定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从事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处理情况档案。
  第三十二条 禁止藏匿、转移、盗挖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扣押、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禁止为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提供加工设备、运载工具、贮藏场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场地、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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