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5-31 15:09
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保障运行经费。
第三十条 实行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饲养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厂(场、点)、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病死动物暂贮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