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点)、交易市场、冷冻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等的经营者,应当对入场动物、动物产品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或者检疫标志。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入场。
  第二十八条 销售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明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将销售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明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方案,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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