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和个人,不得接收未按照前款规定经过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动物。
  第二十五条 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官方兽医,监督屠宰厂(场、点)做好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屠宰厂(场、点)屠宰的动物应当经官方兽医查验合格。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运达屠宰厂(场、点)内的动物外运出场。
  第二十七条 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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