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5-31 15:09
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教学、药用、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第二十三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应当加施而未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省的指定通道,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技术规范的引导标志。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并向指定通道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检查站申报检查。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