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饲养者逃避、拒绝强制免疫或者未按照规定调运动物引发动物疫情的,动物被强制扑杀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饲养者承担。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
  第二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实施检疫的人员应当为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在执行动物防疫、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机构申报检疫。
  第二十二条 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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