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处应当协助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完毕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公布本省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十九条 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被强制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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