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对易感动物和易感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封锁、扑杀、消毒、隔离、销毁、紧急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做好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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