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隔离场、动物诊疗机构、屠宰厂(场、点)以及动物产品加工场所等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对场地、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活畜禽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制定并实行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进行每日清洗、每周消毒。
  活畜禽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清洗、消毒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野生动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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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