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检测的种用、乳用动物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饲养的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免疫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
  饲养人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犬牌。养犬登记机关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运用大数据对免疫档案进行管理。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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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