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做好畜禽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5-24 09:44
 四、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后,在受理申报检疫前,要严格查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的备案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未经备案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责令其改正,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相关动物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根据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跨省调运活禽的,申报产地检疫时不再要求提供凭H7N9禽流感检测报告;跨省调运活羊的,不再要求提供小反刍兽疫检测报告。
  五、加强畜禽运输监督管理。要加强畜禽运输活动及备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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