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修订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1-30 10:02
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环节容易产生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记录养殖者、防疫、检疫、饲料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违法上诉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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