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5-12 16:28
(一)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
(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输出通道;
(三)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
(二)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三)设置显著警示标识;
(四)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