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日期:2022-05-12 16:28
安全制度;
  (五)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
  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第三十条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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