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29 16:26
方兽医参加培训和考核情况作为任职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官方兽医卫生防护、医疗保健等措施,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对动物检疫工作做出贡献的官方兽医,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遇有国家或我省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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