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29 16:26
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指定协检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协检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补充或清退协检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官方兽医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填报官方兽医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县域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官方兽医的履职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将官
6/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18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