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4-26 16:35
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七)加强检疫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产地检疫、流通监管、屠宰检疫等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引发动物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状况不清楚的不予出证。对跨省调运的种畜禽等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禁止调运未加强免疫和免疫情况不明确的畜禽。
(八)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疫苗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