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食品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
日期:2012-11-29 09:37
  2012年8月8日,台湾地区发布华总一义字第10100177741号总统令,公布修订《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1、17-1、31条规定。第11条修订了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进口、出口的9种情形。其中,对于肉品及其它相关产品,除有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之外,不得检出其他乙型受体素(-受体激动剂)。如发生因食用残留限量范围内乙型受体素肉品导致中毒案例时,应立即停止进口;台湾地区内经确认有因食用致中毒的个案,政府应负照护责任,并协助向厂商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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