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4-14 13:36
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暂停省外屠宰用生猪调入我省。今后,我省将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情况适时调整生猪调运政策。
二、获得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评估认定的省外生猪养殖企业,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后,可点对点调运屠宰用生猪到我省。点对点调运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
三、省外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饲养)可点对点调运到我省。
四、省外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可依法调入我省,无须备案,无须经过指定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