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4-12 16:29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卫生健康、林业、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开展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加强法治保障
贯彻落实国家《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立足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宣传和实施,研究制定、修改完善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兽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动物防疫年度报告等配套规定,确保法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