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2-03-01 11:07
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出具,下同)。
  4.符合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
  (二)实行 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养殖场应当在跨省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附件1)。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养殖场报告后,要一次性告知报告人种猪和仔猪调运条件,符合调运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收《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并填写接收时间。
  (三)严格隔离管理。从区外调入种猪和仔猪,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应当在生
4/2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0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