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2-03-01 11:07
洲猪瘟无疫区、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生产的生猪;
  (三)属于中南区(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并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生产的生猪;
  (四)属于中南区并经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符合非洲猪瘟净化场标准的养殖场生产的生猪。
  符合上述情形可以调入我区的种猪、仔猪以及屠宰用途的生猪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备案后方可实施点对点调运。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以调入我区,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二、加强跨省调入种猪、仔猪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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