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24 14:51
行。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半年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省兽医卫生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无疫小区监管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二条 无疫小区应当主动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管,通过规定方式,及时将易感动物养殖、屠宰、发病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无疫小区的养殖、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监督检查、评估认证等相关监管情况要分类建档,分年度按照规定存档。
第三章 疫病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