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24 14:51
物免疫、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诊疗、疫情报告、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第十条 监管方式和频次:
(一)监管要以定期量化监管与不定期重点监管相结合,常驻监管与巡回监管相结合,生产源头的监管与流通领域的监管相结合,行为监管与技术监管相结合。
(二)县级应当持续开展无疫小区缓冲区及周边区域的监督管理,对无疫小区各生产单元及辅助生产单元的监督检查应当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对本辖区内的无疫小区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省级对本辖区内的无疫小区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可与市级监管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