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办法
日期:2022-03-24 14:51
于1次,可与县级监测联合开展;省级对本辖区内无疫小区的抽样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要加强监测结果应用,对监测发现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的,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科学评判疫病风险,及时消除疫病隐患。对出现按照规定需要暂停或者撤销无疫小区资格情形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省兽医卫生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开展指导,推动无疫小区建设和无疫维持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无疫小区
10/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2 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