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3-16 09:43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6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16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
2/2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0 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