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16 09:43
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