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3-16 09:43
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和动物病理组织等。
  动物诊疗机构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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