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3-16 09:43
许可证和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利用在本机构备案执业的执业兽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动物诊疗服务,服务范围不得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兽医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生参与动物诊疗活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医器械和兽药,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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