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15 15:28
工作,及时对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3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控制车辆、人员、物品等进出,并严格消毒。
2.4 养殖场户应使用清洁饮水和营养全面、品质良好的饲料。鼓励采取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的饲养方式。
2.5 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对危害严重的疫病实施免疫。
2.6 养殖场户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3.疫情报告
3.13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