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2-03-02 16:19
应当在调运前的7天内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抽样检测。种猪抽检比例为100%,仔猪、屠宰用途生猪抽检比例不低于10%。生猪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上应当备注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及检测报告的编号。
  (二)外省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经过我区公布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并签章。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或者改变路线,不得装(卸)或抛弃病、死、残猪。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调入备案报告、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并签章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经点对点备案跨省调入的生猪到达目的地屠宰场后,不得再转调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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