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02 16:19
为进一步加强入桂生猪及生猪产品监督管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促进我区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中南区关于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分区防控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入桂生猪及生猪产品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范围
原则上禁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生猪调入我区,但以下情形之一的生猪除外:
(一)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饲养);
(二)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