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25 15:35
九条【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分别具有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屠宰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条【屠宰技术人员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符合畜禽屠宰加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49)
第十一条【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