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2-25 15:35
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召回生猪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并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
  第九章 委托管理
  第七十五条【委托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双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十六条【委托检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验实验室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项目,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和资质认定。  生
36/7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9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