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2-25 1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三条【协助检疫设施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休息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第六十四条【协助检疫人员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充足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六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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