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2-25 15:35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屠宰活动。
  第六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企业法人代表是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机构设置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分别设立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屠宰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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