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25 15:35
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生猪产品召回记录: (一)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情形、召回流程、召回生猪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生猪产品的处理、召回记录等内容; (二)生猪产品召回记录应当包括召回生猪产品名称、购买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召回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第六十条【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