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2-25 15:35
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生猪产品召回记录:  (一)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情形、召回流程、召回生猪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生猪产品的处理、召回记录等内容;  (二)生猪产品召回记录应当包括召回生猪产品名称、购买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召回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第六十条【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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