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25 15:35
并保存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确保出厂(场)生猪产品合格,去向可查: (一)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应当规定出厂(场)生猪产品的销售、清点核验、产品出厂(场)记录等内容; (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保质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产品运输】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或委托专业的运输机构,运输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类型和特点保持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