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25 15:35
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确保证物相符、证物对应。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
第三十三条【查验登记记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填写并保存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记录,记录应当包括生猪进厂(场)日期、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生猪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查验结果和查验人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明确生猪宰前停食停水静养时限、待宰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巡查处理和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