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
日期:2022-02-24 16:07
证书时间另行公告。
  十一、其他事项
  (一)考试成绩达到执业兽医师资格合格标准的人员不可重复报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宜,按照《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执行。
  (三)2022年继续在西藏自治区进行C类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试点工作。
  (四)考生可依据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开展考前培训辅导。
  附件:1.兽医全科
12/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3 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