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8号(关于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2-02-21 10:25
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2.执行智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限值不超过中国、智利法律法规和/或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3.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没有受到核辐射污染,符合中国、智利法律规定的要求。
  4.产品不得与其它种类的动物产品、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产品、非本企业的产品、不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一起加工。
  5.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6.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
7/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12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