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8号(关于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2-02-21 10:25
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牛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和清洗机等设备。
  2.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牛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牛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得相互串岗。
  3.温度要求。可食用牛副产品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至4℃之间。加工分割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蹄、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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