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8号(关于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2-02-21 10:25
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已经纳入智利国家残留物质、污染物质和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度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
  6.所有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牛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牛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车间或区域,与牛肉的去骨和分割相对隔离。加工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智利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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