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日期:2022-02-17 16:42
栏量在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下达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对本辖区内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全数进行备案。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各地级以上市2021年9月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报送的在产规模猪场(户)占全省在产规模猪场(
9/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4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