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日期:2022-02-17 16:42
得违法建设、拆除和擅自改变养殖用途。确需拆除的,要优化养殖用地选址,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要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养殖用地有关规定。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鼓励、支持其他市场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户),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或关停的,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各地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设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省、市、县各级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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