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陕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2-02-17 16:05
我厅报农业农村部进行通报。
  (三)具体实施要求。抽样活动应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令2001年第6号),抽样程序应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应核对产品贮藏要求和实际贮藏情况、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核对产品生产日期与有效期,并在抽样单上标注贮藏条件、有效期限和抽样基数。未按批准贮藏要求进行存储的,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处理,不再进行抽样。近效期的兽药产品不能满足检验、结果告知和复检等工作时限要求的,不予抽样。抽样前应对抽取样品来源和购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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