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陕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2-02-17 16:05
域、抽样品种及比例、检验项目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六、监督检验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样品单位的处理。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应及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抽样的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同步组织查处。对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二)查处结果的上报。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及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我厅,我厅汇总相关信息后报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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