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2-02-11 11:36
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各地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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