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和检验中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2-09 15:28
关生产操作区、质检室、检验用动物实验室、污物(水)处理设施以及防护措施等应符合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
  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或检验过程中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相关生产检验设施和防护措施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所在省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达到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逾期未确认达到要求的,依法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其中,免疫攻毒效力检验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开展。

3/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2 13:59